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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五地质队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 |  发布时间:11-11-02 09:04:4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的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三)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四)其它有关地理数据;

    (五)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队资料室为测绘成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测绘成果的归档、使用和借阅管理。

    第四条 需要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测绘成果的单位先到队资料室登记拟购测绘成果的名称、数量、比例尺并说明测绘成果的用途,填写登记表,办理测绘成果购图申请表。购图申请表盖队行政章后,凭申请表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测绘成果。

    第五条 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第四条规定后,到本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函,再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六条 测绘成果购回后,测绘成果和购图清单交回资料室归档,办理测绘成果借阅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者销毁测绘成果。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队给予行政处罚,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一)对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者销毁测绘成果的,每个图幅处100-500元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队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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